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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約定暫定開機時間又約定超出一定期限將承擔違約金責任,開機時間是否暫定?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開機時間是暫定時間,違約條款又約定超出暫定開機時間一定期限未開機將承擔違約金責任。合同約定的開機時間是確定的時間還是暫定時間?對其違反是否構成違約?
約定
2021年9月28日,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包含如下內容:A條,2021年11月30日開機(暫定)。B條,如甲無法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組、演職人員簽約等工作,且在2021年11月30日前無法開機,如超出30日,甲需賠償乙違約金1000萬元。
履行
甲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且超出30日仍未開機。乙要求甲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
爭議
甲辯稱,合同約定的開機時間是暫定時間,雙方未就開機時間達成一致,因此,其不構成違約。乙認為開機時間是確定的時間,雙方已就開機時間形成合意。
問題
開機時間是暫定還是確定?
評析
合同A條約定,2021年11月30日開機,同時標準為暫定。B條約定,如甲在2021年11月30日前無法開機,如超出30日,甲需賠償乙違約金1000萬元。B條并未標準為暫定,而且該條約定的是甲的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條款的生效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和超出30日仍未開機。依據該條約定,甲應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如果未能在該時間開機,遲延30日以內的,甲雖然構成違約但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超出30日的,甲應承擔違約金責任。
本文認為,依據當事人不同的請求主張,開機時間既是暫定的,也是確定的,并不沖突。A條約定,2021年11月30日開機是暫定的時間,并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如提前或延后并不構成違約。B條約定的是違約金責任,系附條件生效條款,旨在約定乙違約金責任的成立條件,在特定條件成就時,乙有權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依據該約定,乙需要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如未在該期限前開機,甲賦予乙30日的寬限期,在該30日內開機,雖然履行遲延,但乙不承擔違約金責任。結合合同目的判斷,前述約定的目的意在督促乙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設立違約金責任的目的主要是擔保乙履行前述義務。故而,對于履行期間而言,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是確定的義務,對于違約金責任而言,遲延30日以內開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又賦予乙延后開機的違約金責任免責權,在此意義上,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又是不確定的。
該案中,甲主張的是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其合同依據是B條,甲之請求權能否成立取決于違約金條款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成就,而所附的主要條件系乙是否遲延30日以內開機,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是否為確定的義務并非需要主要考慮的事實。而對乙而言,雖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開機,但遲延時間在30日內,盡管不當,但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其提出開機時間不確定的抗辯具有合理性。
參考判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48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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