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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作出的義務承諾未被訂入合同,是否有約束力?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簽約前當事人一方對合同關鍵事實作出義務承諾,對方信賴該承諾并簽訂合同,但前述承諾未被訂入合同,作出承諾的當事人是否負有履行的義務?
約定
甲、乙是某部電視劇的著作權人,因丙對該劇侵權,就維權事宜,甲、乙簽訂《維權合作協(xié)議》,主要約定雙方共同委托律師事務所對丙提起訴訟,律師費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支付,按實際賠償額的30%支付律師費。訴訟費由甲、乙共同承擔,維權所得扣除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評估費、差旅費、律師費等必要費用后如有余額,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配。
履行
經法院調解,甲、乙與丙達成調解協(xié)議,丙賠償600萬元。
爭議
甲認為,簽約前乙曾向其承諾賠償金額可達四千萬元,因此其才簽訂合作協(xié)議。實現(xiàn)四千萬的賠償額是甲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前提條件?,F(xiàn)實際賠償額遠遠低于預期,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合作協(xié)議應予解除。
裁判觀點
一審判決認為:甲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合同目的未能實現(xiàn),乙存在違約行為,但從甲提交的證據(jù)中無法確認甲在與乙簽訂《維權合作協(xié)議》時,是以其述稱的前提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或合同目的,亦無法確認乙向甲作出過相似的承諾,因此對于甲主張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故對于甲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中,甲所提主張證據(jù)不足,故不予支持。
評析
甲、乙簽訂的《維權合作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賠償額應達到四千萬元的目標,更未約定乙負有實現(xiàn)前述目標的義務。因此,實現(xiàn)四千萬賠償額不是《維權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乙之義務。甲主張乙在簽約前曾向其作出過可以實現(xiàn)四千萬賠償額的承諾,甲基于該承諾而簽訂涉案協(xié)議,前述承諾是涉案協(xié)議簽訂的前提條件,也是甲的合同目的。問題在于,即便甲主張的事實成立,乙的承諾未被訂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合同簽訂前,當事人對合同相關重要事實作出義務承諾,該承諾義務并未訂入其后的合同中,但對方信賴該承諾并將其作為合同的基礎,是其合同目的。那么該承諾是否具有約束力?如未履行,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從該案的裁判觀點看,法院不支持甲解除權的主要理由是甲無法證明其事實主張,即甲無法證明簽約前乙曾作出過相關承諾以及相關承諾是甲簽訂涉案合同的前提。甲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反之,如果甲能夠證明其相關的事實主張,其解除權能否被支持?
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簽約前的承諾系磋商過程中的要約,如未被訂入合同,視為對方拒絕,合同書是雙方最終認可的具有拘束力的根據(jù),權利義務應以合同書為準,未被訂入合同的承諾或義務不具法律效力。
我們認為,首先,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合意。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書只是合意的載體和外在表現(xiàn)形式,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不限于合同書一種形式。即便無合同書,簽約前后達成的合意也有合同的效力。例如,合同書簽訂后,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變更了合同書的內容,該情形下當事人也未再簽訂合同書,但不影響其以實際行為完成對合同的變更。同理,實務中,當事人也有以口頭形式達成變更合同的合意,同樣沒有簽訂合同書,但口頭協(xié)議仍有效力。因此,合同或者合同關系不以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書約定內容為限。只要具備同一性,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合意,均有合同性質。簽約前,當事人一方對義務作出承諾,對方接受認可,也成立合同關系,系合同的組成部分。當然,前述承諾應滿足如下特點:該承諾系對當事人一方義務的承諾,而非事實的描述,該義務具體明確,由作出義務承諾的一方履行,而且該方當事人作出接受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其次,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睹穹ǖ洹返谄邨l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奔幢銦o合同關系,民事主體作出單方允諾,為己方設定義務,賦予相對方某種權益,也有恪守履行的責任。簽約前,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作出義務承諾,可視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案的裁判觀點部分印證本文主張。該案中,法院重點關注簽約前乙是否作出賠償額可達四千萬元承諾的事實,說明該事實對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法院并未以無合同約定為由駁回甲的主張,而是以無證據(jù)證明其事實主張為由不予支持,于邏輯上存在如有證據(jù)證明事實主張則可予支持的可能性。
綜上,本文認為,簽約前當事人一方作出的重要性義務承諾,對方認可接受,但未訂入合同書,對作出承諾的當事人仍有拘束力。對其違反,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判例: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713號民事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891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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