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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無法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委托方通知由第三方承接其工作,制作方未持異議,合同是否解除?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影片特效制作合同履行中,因制作方違反制作周期的約定,未在約定期限完成制作工作,委托方要求制作方交付所有的影片素材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安排由第三方承接特效工作,在制作方完成的基礎上繼續(xù)制作,制作方對此配合無異議。委托方告知由第三方承接特效制作工作是否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制作方向委托方交付所有素材及成果,雙方是否協議解除合同?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約定
2021年5月,甲與乙公司簽訂《電視劇剪輯合作協議》,約定甲委托乙安排指定人員負責該劇的正片剪輯工作,工作期限為進組之日起至該劇剪輯全部。服務費分五期支付,其中第五期服務費支付的約定為:取得發(fā)行許可證后,按發(fā)行許可證載明的集數及含稅人民幣16050元/集標準按多退少補的原則結算尾款,根據結算額退還或補付。
履行
履行中,甲支付了前兩期制作費,乙也完成了該劇的精剪。之后,因為甲不認可乙的剪輯質量,2021年9月28日,甲另行委托丙負責該劇剪輯工作,該劇后續(xù)全部剪輯工作均由丙負責。
爭議
2022年3月,甲訴請判令解除合同。涉訴時,該劇并未取得發(fā)行許可證。
乙不同意甲解除合同的訴請,認為甲通知其由丙接替乙制作工作時,實際已包含終止合同的意思,合同自2021年9月28日時已經解除。
評析:
甲另行委托丙負責剪輯工作,是否以實際行為向乙發(fā)出解除通知?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甲與丙就該劇簽訂剪輯服務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甲與丙,并不包含乙,甲并未向乙發(fā)出解除通知,甲甚至未以乙為相對方發(fā)出任何意思表示。退一步講,即便甲向乙同步過與丙簽訂剪輯合同的信息,也無法得出甲向乙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示。甲另行委托丙提供剪輯服務的行為并不包含與乙解約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甲另行委托丙負責剪輯工作,是否產生與乙的合同事實上無法履行的后果?從而產生甲與乙合同事實上終止的效力。對此,首先,合同具有相對性,甲與乙的合同與甲與丙的合同在效力上各自獨立,不因一方產生而致另一方滅失的后果。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造成受托人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據此,委托人若重復委托,將產生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盡管重復委托需受托人同意,但若未獲同意,并不影響重復委托的效力。只是具有更重的過錯,面臨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甲未經乙同意,委托丙處理該劇剪輯事務,構成重復委托,我國法律并未禁止重復委托,也未規(guī)定若重復委托將產生原委托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且,甲委托丙處理剪輯事務的背景是乙已經無法勝任剪輯工作,為加快項目進度,避免損失擴大,甲委托丙接替乙處理剪輯事務,具有合理依據。
在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中,如果編劇多次修改劇本仍無法通過委托方的審核,委托方有權委托新的編劇在原有劇本基礎上進行修改,原編劇仍享有署名權,已驗收的成果相應的酬金也無需退還,也可根據委托方的要求與新編劇共同創(chuàng)作劇本。實際上也具有轉委托的性質,且轉委托的原因也是因為原編劇履約困難,但原編劇并非從合同關系中當然退出,仍享有署名權,也可以選擇與新編劇協作創(chuàng)作。新編劇的加入不意味著原編劇合同的解除。
綜上,在影片相關的劇本、特效、拍攝、制作等委托創(chuàng)作關系中,在受托方嚴重違約,無法完成委托事務的情形下,委托方告知受托方由第三方接替其工作,并向第三方交接,并不產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仍然有效。
參考判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819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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