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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付款期限又約定待第三方支付影片份額認購款后履行,附的是期限還是條件?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聯(lián)合出品電影,約定一方當事人在某期限內(nèi)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錢款,同時約定待第三方成為聯(lián)合出品方,支付影片份額認購款后再履行錢款支付義務。義務的履行既附有期限又附有條件。該約定是附期限還是附條件條款?
約定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拍攝網(wǎng)絡電影,約定雙方的投資比例及收益的分配比例。后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引進丙為聯(lián)合出品公司,丙從甲乙雙方各收購該劇5%的投資份額。丙將認購款一次性支付給甲,甲在收到丙認購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給乙88萬元。
履行
丙未向甲支付認購權(quán),甲也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萬元。
爭議
乙主張,甲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88萬元,構(gòu)成違約,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甲則認為,丙未向其支付認購款,其付款條件未成就,故而不構(gòu)成違約。
評析
雙方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甲承擔的是附期限的給付義務還是附條件的給付義務。具體而言,是“丙將認購款一次性支付給甲,甲在收到丙認購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給乙88萬元”的約定性質(zhì)如何界定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截至時生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期限。合同附條件或期限,規(guī)范的重點不在合同何時生效,而在于當事人可以特別約定,預先安排合同的效力,以此引導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者合理分配交易風險。條件,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某個不確定性事件,其價值在于使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至預期事件發(fā)生時才產(chǎn)生或消滅效力。期限,是未來確定的時間,其發(fā)生具有必然性。區(qū)分條件與期限的最主要依據(jù)不是時期的確定性,而是到來的確定性。時期確定,到來也確定的是期限,時期雖然確定,但到來不確定的是條件。
涉案合同約定,“丙將認購款一次性支付給甲,甲在收到丙認購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給乙88萬元”。盡管甲負有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萬元的義務,該期限具有確定性,但同時也約定,甲在收到丙的認購款后履行該義務。從履行順序看,丙向甲支付認購款,甲向乙支付88萬元。丙的支付義務在前,甲的支付義務在后。而且從約定內(nèi)容看,推測甲向乙支付的錢款來自于丙的投資份額認購款。該約定的目的,應該是甲自有資金不足,只有丙向甲支付認購款,甲才有資金向乙轉(zhuǎn)付。由此可知,甲能否向乙支付錢款,取決于丙是否向甲支付認購款,依賴于甲的履行行為。然而,丙是否履行合同義務具有不確定性,甲乙雙方對此都無法控制。故,前述約定雖然約定了確定的付款期限,但除期限外,甲義務的履行還取決于丙的履約行為,因丙履約行為的不確定性導致甲能否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該約定屬于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的類型,為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款。因為丙未向甲支付認購款,所附的條件并未成就,甲有權(quán)拒絕乙的履約請求,其行為不構(gòu)成違約。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1122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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