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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影片聯(lián)合攝制協(xié)議后又與第三方拍攝同名影片,是否構成違約?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就某部影片簽訂聯(lián)合攝制協(xié)議后通常不會與第三方再次簽訂同名影片的拍攝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在簽約后又拍攝了同名電影,該行為是否正當?是否違約?
2021年10月16日,甲乙簽訂影片聯(lián)合攝制合同,約定雙方聯(lián)合投資、共同攝制影片,其中乙的工作內容包括編劇、導演,雙方確認以乙創(chuàng)作的劇本拍攝影片。乙的劇本為礦難題材。因主管機關機構改革,致使對劇本審查周期延長,影片并未如期開機。后乙發(fā)現甲拍攝同名影片,編劇與導演均非乙。乙據此認為甲根本違約,通知甲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擔違約金責任。乙的主張能否成立?
首先,甲乙聯(lián)合攝制影片,并以乙創(chuàng)作的劇本為拍攝依據,由乙作為導演,如果甲擅自聘用其他導演拍攝影片,在影片已經拍攝完成的情形下,甲乙合同已經事實上無法繼續(xù)履行。甲構成違約,且使乙合同目的喪失,乙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在前述情形下,乙的主張能夠成立。
其次,如果甲并未使用乙的劇本拍攝電影,雖然其與第三方拍攝了同名電影,但該行為并未違約。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合作拍攝影片的基礎是使用乙的劇本,在此前提下,乙為導演。但同時,乙無權限制甲拍攝其他電影的自由,甲有權與第三方合作創(chuàng)作其他影片。甲與第三方合作拍攝其他影片的行為與甲乙之間的合同無關,也未直接損害乙的權益。
再次,甲與第三方拍攝同名影片后,仍能與乙拍攝涉案影片,甲乙之間的合同仍能履行,乙的合同目的仍能實現。乙無權解除合同。具體原因在于,影片片名不受著作權保護,仍可發(fā)行上映。影片如果名字相同,在同一時期內上映,對影片的票房可能有一定影響,但該種影響不易界定。而且,影片的片名在公映許可證通過后不能更改,但在此前,影片片子只是暫定名,可以變更。甲拍攝的影片片名相同的是與乙合同約定的暫定名,在該片名已經被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修改片名,對合同的履行無實際影響。
第四,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約定為依據,甲乙合同中并未約定甲乙合作的專有壟斷權利,未限制甲不得與第三方合作拍攝同名影片。乙主張甲違約并無合同依據。此外,甲的行為也未違反誠信精神。甲未經乙同意,也未與乙協(xié)商,擅自拍攝同名影片的行為確實不當,但乙據此主張甲違約并無法律依據。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374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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